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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相关法规  加入时间:2011-04-11 15:39:34  
拍卖规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规,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二、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接受本规则和每场拍卖会特别约定的制约。
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发布的公告所注明的条件,并在拍卖会前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证,领取号牌,方可参加竞买。
六、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
七、竞买人在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有权了解相关拍卖标的情况,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会必须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的应价不得低于拍卖师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后,拍卖成交,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成为买受人。
九、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在本公司的成交单和拍卖笔录上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全额交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十一、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委托人未能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拍卖规则由四川民生拍卖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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